企业信息

    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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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私营企业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山东省 临沂 临沂市北城新区上海路与蒙河路交汇处(府佑大厦西座七楼)
  • 姓名: 戚建菊
  • 认证: 手机未认证 身份证未认证 微信未绑定

    供应分类

    交通律师费用、临沭交通律师、铭星律师事务所 查看

  •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 发布日期:2016-07-15
  • 阅读量:251
  • 价格:面议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不限
  • 包装说明:按订单
  • 发货地址:山东临沂  
  • 关键词:交通律师在线,交通律师费用,专业交通律师,交通律师

    交通律师费用、临沭交通律师、铭星律师事务所 查看详细内容

    *六十九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交通律师费用,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

    (二)假冒他人**的;

    (三)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服务的;

    (四)在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

    (五)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专业交通律师,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款、*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十条 违反本法*二十九条规定,交通律师在线,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临沭交通律师,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三十五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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