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人民共和国的*、**、**,车辆保险合同,军旗、军歌、**;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高级”、“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二十二条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广告。
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临沭保险合同,宣传**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三十九条 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但公益广告除外。
*四十条 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