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

    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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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私营企业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山东省 临沂 临沂市北城新区上海路与蒙河路交汇处(府佑大厦西座七楼)
  • 姓名: 戚建菊
  • 认证: 手机未认证 身份证未认证 微信未绑定

    供应分类

    沂水交通律师_铭星律师事务所_专业交通律师

  •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 发布日期:2016-07-13
  • 阅读量:205
  • 价格:面议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不限
  • 包装说明:按订单
  • 发货地址:山东临沂  
  • 关键词:交通律师费用,专业交通律师,交通律师事故网,交通律师

    沂水交通律师_铭星律师事务所_专业交通律师详细内容

    *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四十三条规定发送广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交通律师费用,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四十四条*二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人民共和国的*、**、**,军旗、军歌、**;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高级”、“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交通律师事故网,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十三条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十四条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沂水交通律师,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专业交通律师,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应当遵守**有关部门关于时长、方式的规定,并应当对广告时长作出明显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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