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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法律顾问报名,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十七条 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公示。
*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1994年10月27日*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十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十四次会议修订)
目 录
一章 总 则
*二章 广告内容准则
*三章 广告行为规范
*四章 监督管理
*五章 法律责任
*六章 附 则
*三十二条 广告主委托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兰山法律顾问,应当委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三十三条 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法律顾问合同,应当事先取得其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三十四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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