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

    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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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私营企业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山东省 临沂 临沂市北城新区上海路与蒙河路交汇处(府佑大厦西座七楼)
  • 姓名: 戚建菊
  • 认证: 手机未认证 身份证未认证 微信未绑定

    供应分类

    交通律师咨询网、铭星律师事务所、费县交通律师

  •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 发布日期:2016-06-22
  • 阅读量:244
  • 价格:面议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不限
  • 包装说明:按订单
  • 发货地址:山东临沂  
  • 关键词:交通律师费用,交通律师咨询网,交通律师事故网,交通律师

    交通律师咨询网、铭星律师事务所、费县交通律师详细内容

       一章 总  则

       一条 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交通律师事故网,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二条 在*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交通律师咨询网,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八条规定的;

    (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十一条规定的;

    (三)涉及**的广告违反本法*十二条规定的;

    (四)违反本法*十三条规定,交通律师费用,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四十五条 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四章 监督管理

    *四十六条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费县交通律师,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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