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

    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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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私营企业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山东省 临沂 临沂市北城新区上海路与蒙河路交汇处(府佑大厦西座七楼)
  • 姓名: 戚建菊
  • 认证: 手机未认证 身份证未认证 微信未绑定

    供应分类

    交通律师事故网|铭星律师事务所|郯城交通律师

  •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 发布日期:2016-06-15
  • 阅读量:201
  • 价格:面议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不限
  • 包装说明:按订单
  • 发货地址:山东临沂  
  • 关键词:交通律师咨询,交通律师事故网,交通律师事务所,交通律师

    交通律师事故网|铭星律师事务所|郯城交通律师详细内容

    *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违反本法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郯城交通律师,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十六条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缓解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四)利用广告*人作推荐、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六十八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发布违法广告,或者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或者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交通律师咨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给予处罚的,交通律师事故网,应当通报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停媒体的广告发布业务。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前款规定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进行处理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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