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

    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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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私营企业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山东省 临沂 临沂市北城新区上海路与蒙河路交汇处(府佑大厦西座七楼)
  • 姓名: 戚建菊
  • 认证: 手机未认证 身份证未认证 微信未绑定

    供应分类

    罗庄交通律师|铭星律师事务所|交通律师事故网

  •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 发布日期:2016-06-08
  • 阅读量:117
  • 价格:面议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不限
  • 包装说明:按订单
  • 发货地址:山东临沂  
  • 关键词:交通律师咨询,交通律师在线,交通律师事故网,交通律师

    罗庄交通律师|铭星律师事务所|交通律师事故网详细内容

         

          *五十四条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交通律师在线,以及其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罗庄交通律师,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交通律师事故网,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交通律师咨询,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十五条 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方法,不得作广告。

    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






    *二十七条 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关于品种名称、生产性能、生长量或者产量、品质、抗性、特殊使用价值、经济价值、适宜种植或者养殖的范围和条件等方面的表述应当真实、清楚、明白,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作科学上无法验证的断言;

    (二)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三)对经济效益进行分析、预测或者作保证性承诺;

    (四)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罗庄交通律师|铭星律师事务所|交通律师事故网由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提供。罗庄交通律师|铭星律师事务所|交通律师事故网是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今年全新升级推出的,以上图片仅供参考,请您拨打本页面或图片上的联系电话,索取新的信息,联系人:戚建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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