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

    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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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私营企业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山东省 临沂 临沂市北城新区上海路与蒙河路交汇处(府佑大厦西座七楼)
  • 姓名: 戚建菊
  • 认证: 手机未认证 身份证未认证 微信未绑定

    供应分类

    交通律师网站、临沭交通律师、铭星律师事务所 查看

  •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 发布日期:2016-05-27
  • 阅读量:177
  • 价格:面议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不限
  • 包装说明:按订单
  • 发货地址:山东临沂  
  • 关键词:交通律师在线,交通律师网站,交通律师事故网,交通律师

    交通律师网站、临沭交通律师、铭星律师事务所 查看详细内容

    *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交通律师网站,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交通律师在线,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四十七条 广告主申请广告审查,交通律师事故网,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向广告审查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广告审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作出审查决定,临沭交通律师,并应当将审查批准文件抄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批准的广告。

    *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



    *六十二条 广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十六条一款*四项规定,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

    (二)违反本法*十八条一款*五项规定,在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

    (三)违反本法*三十八条一款规定,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四)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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