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

    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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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私营企业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山东省 临沂 临沂市北城新区上海路与蒙河路交汇处(府佑大厦西座七楼)
  • 姓名: 戚建菊
  • 认证: 手机未认证 身份证未认证 微信未绑定

    供应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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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 发布日期:2016-05-23
  • 阅读量:125
  • 价格:面议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不限
  • 包装说明:按订单
  • 发货地址:山东临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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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优秀离婚律师,沂南离婚律师,铭星律师事务所 查看详细内容

    *三章 广告行为规范

    *二十九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优秀离婚律师,配备必要的人员,具有与发布广告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三十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三十一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



     

    *六十八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发布违法广告,或者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或者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离婚律师费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给予处罚的,应当通报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停媒体的广告发布业务。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前款规定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进行处理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四十三条规定发送广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四十四条*二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沂南离婚律师,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离婚律师事务所,确保一键关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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