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二十条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一章 总 则
一条 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二条 在*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律顾问,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主,法律顾问制度,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沂南法律顾问,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章 广告行为规范
*二十九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具有与发布广告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三十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三十一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