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优秀离婚律师,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
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
*四十四条 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的各项规定。
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三章 广告行为规范
*二十九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免费离婚律师,应当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具有与发布广告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三十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三十一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罗庄离婚律师,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款、*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