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

    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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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私营企业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山东省 临沂 临沂市北城新区上海路与蒙河路交汇处(府佑大厦西座七楼)
  • 姓名: 戚建菊
  • 认证: 手机未认证 身份证未认证 微信未绑定

    供应分类

    交通律师网站,铭星律师事务所,河东交通律师

  •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 发布日期:2016-07-13
  • 阅读量:243
  • 价格:面议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不限
  • 包装说明:按订单
  • 发货地址:山东临沂  
  • 关键词:交通律师咨询,交通律师网站,交通律师费用,交通律师

    交通律师网站,铭星律师事务所,河东交通律师详细内容

       一章 总  则

       一条 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河东交通律师,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交通律师网站,制定本法。

       二条 在*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交通律师咨询,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六十二条 广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十六条一款*四项规定,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

    (二)违反本法*十八条一款*五项规定,在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

    (三)违反本法*三十八条一款规定,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四)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四十三条规定发送广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四十四条*二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交通律师费用,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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