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

    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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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私营企业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山东省 临沂 临沂市北城新区上海路与蒙河路交汇处(府佑大厦西座七楼)
  • 姓名: 戚建菊
  • 认证: 手机未认证 身份证未认证 微信未绑定

    供应分类

    法律顾问报名、铭星律师事务所、费县法律顾问

  •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 发布日期:2016-06-24
  • 阅读量:147
  • 价格:面议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不限
  • 包装说明:按订单
  • 发货地址:山东临沂  
  • 关键词:企业法律顾问,法律顾问考试,法律顾问报名,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报名、铭星律师事务所、费县法律顾问详细内容

       一章 总  则

       一条 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法律顾问考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二条 在*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费县法律顾问,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违反本法*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十八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发布违法广告,或者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或者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法律顾问报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给予处罚的,企业法律顾问,应当通报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停媒体的广告发布业务。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前款规定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进行处理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顾问报名、铭星律师事务所、费县法律顾问由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提供。“民事诉讼,刑事辩护,劳动争议,法律顾问”就选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公司位于:临沂市北城新区上海路与蒙河路交汇处(府佑大厦西座七楼),多年来,铭星律师事务所坚持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联系人:戚建菊。欢迎广大新老客户来电,来函,亲临指导,洽谈业务。铭星律师事务所期待成为您的长期合作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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