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

    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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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私营企业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山东省 临沂 临沂市北城新区上海路与蒙河路交汇处(府佑大厦西座七楼)
  • 姓名: 戚建菊
  • 认证: 手机未认证 身份证未认证 微信未绑定

    供应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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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 发布日期:2016-06-22
  • 阅读量:231
  • 价格:面议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不限
  • 包装说明:按订单
  • 发货地址:山东临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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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邑交通律师,铭星律师事务所,交通律师网站详细内容

    *十条 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十一条 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交通律师网站,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十二条 广告中涉及**产品或者**方法的,应当标明**号和**种类。

    未取得**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权。

    禁止使用未授予**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作广告。






    *三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三十八条 广告*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人。

    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交通律师,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人。



    *六十条 违反本法*二十九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平邑交通律师,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三十五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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