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

    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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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私营企业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山东省 临沂 临沂市北城新区上海路与蒙河路交汇处(府佑大厦西座七楼)
  • 姓名: 戚建菊
  • 认证: 手机未认证 身份证未认证 微信未绑定

    供应分类

    交通律师咨询、沂水交通律师、铭星律师事务所 查看

  •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 发布日期:2016-06-08
  • 阅读量:124
  • 价格:面议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不限
  • 包装说明:按订单
  • 发货地址:山东临沂  
  • 关键词:交通律师咨询,交通律师网站,请交通律师,交通律师

    交通律师咨询、沂水交通律师、铭星律师事务所 查看详细内容

    *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交通律师网站,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沂水交通律师,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五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交通律师咨询,制定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行为规范。

    *五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五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其在广告监督管理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请交通律师,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一)违反本法*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三)违反本法*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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