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七条 广告主申请广告审查,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向广告审查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广告审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作出审查决定,兰山交通律师,并应当将审查批准文件抄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批准的广告。
*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
*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四十五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交通律师咨询网,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停止相关业务。
*二十二条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广告。
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