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

    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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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私营企业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山东省 临沂 临沂市北城新区上海路与蒙河路交汇处(府佑大厦西座七楼)
  • 姓名: 戚建菊
  • 认证: 手机未认证 身份证未认证 微信未绑定

    供应分类

    交通律师在线|铭星律师事务所|费县交通律师

  •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 发布日期:2016-05-24
  • 阅读量:157
  • 价格:面议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不限
  • 包装说明:按订单
  • 发货地址:山东临沂  
  • 关键词:交通律师在线,交通律师费用,专业交通律师,交通律师

    交通律师在线|铭星律师事务所|费县交通律师详细内容



    *二章 广告内容准则

    *八条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费县交通律师,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交通律师在线,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律师费用,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专业交通律师,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三十五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三十六条 广告发布者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提供的覆盖率、收视率、点击率、发行量等资料应当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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