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

    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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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私营企业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山东省 临沂 临沂市北城新区上海路与蒙河路交汇处(府佑大厦西座七楼)
  • 姓名: 戚建菊
  • 认证: 手机未认证 身份证未认证 微信未绑定

    供应分类

    河东交通律师|铭星律师事务所|交通律师费用

  •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 发布日期:2016-05-24
  • 阅读量:154
  • 价格:面议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不限
  • 包装说明:按订单
  • 发货地址:山东临沂  
  • 关键词:交通律师费用,交通律师网站,交通律师事务所,交通律师

    河东交通律师|铭星律师事务所|交通律师费用详细内容

    *四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询问涉嫌违法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

    (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其他有关资料;

    (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六)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广告监测制度,河东交通律师,完善监测措施,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



    *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违反本法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交通律师网站,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三十五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三十六条 广告发布者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提供的覆盖率、收视率、点击率、发行量等资料应当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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