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

    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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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私营企业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山东省 临沂 临沂市北城新区上海路与蒙河路交汇处(府佑大厦西座七楼)
  • 姓名: 戚建菊
  • 认证: 手机未认证 身份证未认证 微信未绑定

    供应分类

    离婚律师在线咨询|铭星律师事务所|兰山离婚律师

  •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 发布日期:2016-05-16
  • 阅读量:147
  • 价格:面议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不限
  • 包装说明:按订单
  • 发货地址:山东临沂  
  • 关键词:离婚律师在线咨询,离婚律师收费标准,起诉,离婚,律师,离婚律师

    离婚律师在线咨询|铭星律师事务所|兰山离婚律师详细内容

       一章 总  则

       一条 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二条 在*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起诉 离婚 律师,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违反本法*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

    违反本法*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

    违反本法*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违反本法*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

    违反本法*三十八条*二款规定,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人的;

    违反本法*三十八条*三款规定,兰山离婚律师,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人的;

    违反本法*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

    违反本法*四十条*二款规定,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

    违反本法*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七十条 因发布虚假广告,或者有其他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有其他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十二条 广告审查机关对违法的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准决定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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