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

    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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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私营企业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山东省 临沂 临沂市北城新区上海路与蒙河路交汇处(府佑大厦西座七楼)
  • 姓名: 戚建菊
  • 认证: 手机未认证 身份证未认证 微信未绑定

    供应分类

    费县离婚律师,铭星律师事务所,离婚律师在线咨询

  •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 发布日期:2016-05-14
  • 阅读量:113
  • 价格:面议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不限
  • 包装说明:按订单
  • 发货地址:山东临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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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费县离婚律师,铭星律师事务所,离婚律师在线咨询详细内容


    *十九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二十条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违反本法*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

    违反本法*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

    违反本法*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违反本法*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

    违反本法*三十八条*二款规定,离婚律师在线咨询,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人的;

    违反本法*三十八条*三款规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人的;

    违反本法*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

    违反本法*四十条*二款规定,免费离婚律师,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

    违反本法*四十六条规定,费县离婚律师,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四十七条 广告主申请广告审查,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向广告审查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广告审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作出审查决定,并应当将审查批准文件抄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批准的广告。

    *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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