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

    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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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私营企业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山东省 临沂 临沂市北城新区上海路与蒙河路交汇处(府佑大厦西座七楼)
  • 姓名: 戚建菊
  • 认证: 手机未认证 身份证未认证 微信未绑定

    供应分类

    道路交通律师、沂水交通律师、铭星律师事务所 查看

  •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 发布日期:2016-05-11
  • 阅读量:192
  • 价格:面议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不限
  • 包装说明:按订单
  • 发货地址:山东临沂  
  • 关键词:交通律师费用,道路交通律师,交通律师事务所,交通律师

    道路交通律师、沂水交通律师、铭星律师事务所 查看详细内容



    *二十二条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广告。

    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沂水交通律师,不得含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七十条 因发布虚假广告,或者有其他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交通律师费用,拒绝、阻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交通律师事务所,或者有其他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道路交通律师,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十二条 广告审查机关对违法的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准决定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九条 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但公益广告除外。

    *四十条 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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