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交通律师咨询,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
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道路交通律师,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
*四十四条 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的各项规定。
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一章 总 则
一条 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交通律师律师,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二条 在*人民共和国境内,蒙阴交通律师,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1994年10月27日*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十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十四次会议修订)
目 录
一章 总 则
*二章 广告内容准则
*三章 广告行为规范
*四章 监督管理
*五章 法律责任
*六章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