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1994年10月27日*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十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十四次会议修订)
目 录
一章 总 则
*二章 广告内容准则
*三章 广告行为规范
*四章 监督管理
*五章 法律责任
*六章 附 则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人民共和国的*、**、**,在线交通律师,军旗、军歌、**;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高级”、“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交通律师咨询,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费县交通律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二十七条 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关于品种名称、生产性能、生长量或者产量、品质、抗性、特殊使用价值、经济价值、适宜种植或者养殖的范围和条件等方面的表述应当真实、清楚、明白,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作科学上无法验证的断言;
(二)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三)对经济效益进行分析、预测或者作保证性承诺;
(四)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