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三十八条 广告*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兰山离婚律师,应当依据事实,离婚律师费用,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人。
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人。
*四十五条 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四章 监督管理
*四十六条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离婚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免费离婚律师,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十七条 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