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章 总 则
一条 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二条 在*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郯城交通律师,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交通律师网站,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十二条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广告。
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六十条 违反本法*二十九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交通律师咨询,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交通律师费用,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三十五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