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1994年10月27日*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十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十四次会议修订)
目 录
一章 总 则
*二章 广告内容准则
*三章 广告行为规范
*四章 监督管理
*五章 法律责任
*六章 附 则
*十五条 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方法,不得作广告。
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免费律师顾问,只能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
*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
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费县律师顾问,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
*四十四条 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的各项规定。
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律师顾问待遇,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