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

    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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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私营企业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山东省 临沂 临沂市北城新区上海路与蒙河路交汇处(府佑大厦西座七楼)
  • 姓名: 戚建菊
  • 认证: 手机未认证 身份证未认证 微信未绑定

    供应分类

    离婚律师事务所|铭星律师事务所|罗庄离婚律师

  •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 发布日期:2016-05-09
  • 阅读量:169
  • 价格:面议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不限
  • 包装说明:按订单
  • 发货地址:山东临沂  
  • 关键词:离婚律师事务所,优秀离婚律师,免费离婚律师,离婚律师

    离婚律师事务所|铭星律师事务所|罗庄离婚律师详细内容

    *三十二条 广告主委托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委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三十三条 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优秀离婚律师,应当事先取得其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或者形象的,罗庄离婚律师,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三十四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离婚律师事务所,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二十四条 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二)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

    (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十三条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十四条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应当遵守**有关部门关于时长、方式的规定,并应当对广告时长作出明显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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