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条 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二)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
(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十条 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十一条 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蒙阴保险律师,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保险律师网站,应当明确表示。
*十二条 广告中涉及**产品或者**方法的,应当标明**号和**种类。
未取得**权的,医疗保险律师,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权。
禁止使用未授予**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作广告。
*六十九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
(二)假冒他人**的;
(三)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服务的;
(四)在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
(五)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