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条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十四条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医疗保险律师,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保险律师咨询,应当遵守**有关部门关于时长、方式的规定,并应当对广告时长作出明显提示。
*十五条 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河东保险律师,以及戒毒**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方法,失业保险律师,不得作广告。
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三十五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三十六条 广告发布者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提供的覆盖率、收视率、点击率、发行量等资料应当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