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

    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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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私营企业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山东省 临沂 临沂市北城新区上海路与蒙河路交汇处(府佑大厦西座七楼)
  • 姓名: 戚建菊
  • 认证: 手机未认证 身份证未认证 微信未绑定

    供应分类

    东营法律律师,铭星律师事务所,医疗事故法律律师

  •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 发布日期:2016-02-29
  • 阅读量:213
  • 价格:面议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不限
  • 包装说明:按订单
  • 发货地址:山东临沂  
  • 关键词:刑事法律律师,法律律师专业,法律律师作用,法律律师

    东营法律律师,铭星律师事务所,医疗事故法律律师详细内容


    *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法律律师专业,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法律律师作用,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东营法律律师,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刑事法律律师,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一)违反本法*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三)违反本法*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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